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规定,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北部新区管委会、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结果公开、地方规范文件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三章征收补偿第四章附则重庆市人民办公厅重庆市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123号各区县(自县)人民,
有关单位:
文号:2011-05-05时效:个人的房屋,第五条区县(自县)人民、 区县(自县)人民、市有关部门, 程序正当
、北部新区管委会应当依法确定房屋征收部门,结合我市实际
,组建房屋征收实
施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重庆进出口权 找法网>法规库>正文下载(TXTDOC) 印 字体:400-6768-333(免费)手机找法网手机找法网1.浏览器输入m.findlaw.cn即可访问2.扫描二维码直接访问微信扫一扫关注【遇事找法】随时随地获取法律帮助与生活法律热点常识网站地图城市分站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州深圳合肥福州海口南京成都沈武汉太原昆明杭州长春拉萨银川兰州南宁郑州南昌长沙贵青岛济南西安苏州无锡宁波大连东莞乌鲁木齐呼和浩哈尔滨石家庄【全部城市】【切换IP】热门专题姻刑事产权合同公司劳动房产务交通建筑保险损害拆迁法律数据库法律法规库罪名库律所库案例分析法律咨询百科法律知识库案由库范本库律师文集律师成功案例公众法律服务免费法律咨询学习法律找律师律师营销服务律师云建站律师加盟全新专业站加入收法规库法规库页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规定团体规定事法规规章中央规范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地方司法文件地方规范文件单行条例和自条例外国与国际法律司法解释立法动态法规全文导航地图您当前位置:
颁布日期:《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并负责处理城市房屋拆迁遗留问题。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重庆市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_找法网全国请律师热线:请遵照执行。小中大全屏阅读重庆市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二○一一年五月五日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2011-05-05执行日期: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况,现印发给你们,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维护公共利益,在委托范围内承担房屋征收龙头寺办税务登记证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