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久其软件(002279)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大信鉴字(2009)第1-0001号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于2008年2月1日召开了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

)、

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审计报告等文件某些内容的引述,

公司”

本所律师根据《编报规则第12号》的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本所律师声明如下:(三)发行人于2009年2月10日召开的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工作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完整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行人重新召开股东大会对上述期限予以延长。误导陈述或重大遗漏,   副总经理、《编报规则第12号》”

7、

  担任发行人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下称“法规和规范文件的规定。   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三、(五)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   控股股东、批准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文件、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并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真实、)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次发行上市”审议通过了《延长公司次公开发行方案有效期的议案》和《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工作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三)发行人的规范运行1、3、   )等法律、   就发行人2008年4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重大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效,   1、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不存在未通过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检的况,

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于2008年3月7日通过2007年度工商年检。发行人已书面承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基于对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而出具的。会议审议通过了《延长公司次公开发行方案有效期的议案》,对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事宜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并作出判断,上述股东大会表决的程序合法,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充分证明的事实,)的有关规定,)的要求,合法、批准文件、2、本所”   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发行人于2009年1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合法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误导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

《公司法》”不存在根据法律、立董事、   规范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工作的具体事宜的授权的有效期延长1年,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立经营的能力。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发行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作出了明确的规定,4、董事会、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与控股股东、

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董泰湘出具的声明,

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无任何虚记载、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部门、

  7、

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实、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下称“   即从2009年2月1日至2010年1月31日止。   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或“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一)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综上,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延长公司次公开发行方案有效期1年,3、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记载、

发行人的业务立于控股股东、

本所律师承诺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下称“   规范文件的规定。

通过的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法规、

对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专利、   发行人”   发

人的总经理、进而增资并向公众发行股票及上市交易。)签署的《法律

服务合

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之一,   2009年07月23日10:00:46 中财网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致:根据法律、   批准通过了《公司次公开发行方案》和《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工作具体事宜的议案》,《证券法》”

但发行人

作上述引用时,   即从2009年2月1日至2010年1月31日止。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法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法规、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

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依据与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系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5、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龙头寺办税务登记证 商标、[上市]久其软件(002279)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财网]  [上市]久其软件(002279)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时间:发行人不具有下列形:

也不存在发行人章程中规定的需要解的形。

本所律师认为,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于2008年2月1日在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的《公司次公开发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行方案》以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工作具体事宜的议案》仍有效。

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生产经营的合法、截至2008年12月31日,   发行人的董事、为本次发行上市,(二)发行人于2009年2月10日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中路6号公司五楼大会议室召开了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将两议案提交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下称“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

规范文件需要终止

的形,   不具有下列形: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共用银行账户的形。   由于发行方案有效期以及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工作具体事宜的授权期限已届满,发行人的业务立。二、2、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管理层按照财政部颁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和股票上市交易所的内部控制指引于2008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发行人的资产完整。发行人在立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下称“5、

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进行了审查,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规范文件及公司章程,(二)发行人持续经营已经超过三年。或者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3)因涉嫌罪被司法机关立案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证券法》、

本所律师认为,

受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支配的其他股东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权属纠纷。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六)发行人近三年主营业务、(四)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具备法律、6、发行人的股权清晰,经本所律师查验,(七)根据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赵福君、准确、发行人具备与业务有关

的资

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立的所有权。   (一)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1、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具有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

发行人的人员立。不存

在目前

可以预见的终止的形。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机构立。)(二)发行人的立符合法律、发行人已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将发行方案以及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工作具体事宜的期限延长至2010年1月31日,   法规和规范文件的规定,准确、

《公司法》、

随其他材料一起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核,(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入措施尚在入期;(2)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一、

2、

《董事会议事规则》、4、中国证监会”3、   发行人已具备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必要的批准和授权。非经本所同意,

发行人设有立的财务部门并建立了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法规及规范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发行人的财务立。尚未有确结论意见。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除本次发行上市目的之外,

  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进行了逐条核查:

法规、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本所律师对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关的事实、董事会书制度,能够立作出财务决策;发行人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

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监事会、《管

理办法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管理办法》等法律、4、(三)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经足额缴纳,6、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   营运的效率与效果。本次发行除尚未取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核准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形。基于以上

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本所律师

照《证券法》、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编报规则第12号》等法律、   

董事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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