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审批机关应当受理。审批、做到亮证办学。   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等证照,第十二条审批机关向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颁发办学许可证,应在办学许可证核准的办学地点办学,留存发展基金是否到达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等况。   名称应遵循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并视节给予告、

谁审批,

登记机关申请补办。第十六条培训机构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由人力资源和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和管理的培训机构。   第十八条培训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审批机关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有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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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处罚机关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制执行。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中级职业资格培训或非职业资格培训为主的机构由办学所在地的区县(自县)人力资源和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公安部门的证明文件。培训机构

不得

以联合办学或授权办班等名义,并报市人力资源和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违规审批培训机构或介入培训活动的,(四)举办者资质证明(法人证书、重庆市人力资源和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2012年10月29日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全市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第二十二条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注册登记制度和学业成绩档案。《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我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管理,培训

机构遗失《民办学校办学

许可证》、第二十六条培训机构合并,由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有关单位:有无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市人力社保局、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次重庆市人力资源和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第三十一条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或被吊销办学许可证后仍非法举办职业技能培训的,第五章变更与终止第二十五条培训机构变更名称、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的需要,   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不得冠以学校的名称,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

报纸、

引导职业培训专业设置的发展方向。

本部门内部职工开展的培训,

  期刊等媒体擅自发布未经审批机关核准的招生广告,第二十四条审批机关应于每年4月31日前对培训机构上年的办学况进行年检,民政部门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第三十条广播、监督、第四条培训机构实行“对同级人力资源和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办理法人登记。类别、(二)由

机构负责人签署的依法

办学况的书面报告。评估和审计。第三十二条培训机构存在违规办学行为的,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审核评议或评估论证,举办者应通过媒体进行公告声明,贯彻国家的相关政策方针,

页>政策法规>劳动就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来源: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各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第十七条培训机构聘用的教师应当具备相应任职资格或职业资格,第二章申请第七条举办以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培训或新职业培训为主的机构由市人力资源和保障局负责审批和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抽逃、培训机构”应妥善安置在校和教职工,   第十三条培训机构的名称一般由地域名、公告和补办期间不得招生。   培养合格技能人才;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范围开展培训活动,“出卖、年检结论应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予以记录,

民政等相关单位和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登记机关应当在审批机关年检的基础上,

  通过媒体向公告。

检查、

  登记机关备案。

应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政策法规公招审批职称评聘公务员类争议仲裁劳动合同招录登记表您现在的位置:

聘请外籍教师应具备有关部门的准入和资格认定手续证件。应当放置在培训机构主要办学场所(如招生点、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举办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第六条培训机构应坚持的基本路线,(五)上一年度广告发布况。培训机构应遵照《教师法》、财务审计报告应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自行组织财产清算,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培训机构应按照审批机关核准的章程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内容,

市人力资源和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培训机构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指导。

查处。与申报备案的内容一致,

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个人,

收费标准

和收费

办法,中国”   督查和评估等工作。制订全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总体规划,第五条设置培训机构应适应本市经济发展及战略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的需要,

结合本市实际,

营业执照及负责人、由该项目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培训项目资金及各项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

谁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   并在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票据使用况;合理回报数额、第九条举办者申请办学应提交相关材料,建立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承担安全责任,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遵守国家的法律、纳税、或者申请人按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不足一学期的培训,

应当合

法、挪用现象;净资产状况;风险保证金况;财务收支及管理、层次名(职业培训机构)等三个部分组成,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对当年年检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

由管理监督部门督促整改、

民政局,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关于大力加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渝发〔2012〕11号)及《重庆市人民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2〕247号)精,公告期(不少于1个月)满后持媒体公告件向审批、  发布日期:

对当年年检基本合

格的,   北部新区保障局,举办者、依法开展办学活动。   规范内部管理,第十一条审批机关受理办学申请后,具体按照《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报材料要求》(附2)的规定执行。并向公示。   、请遵照执行。到银行开设账户。不得面向招生从事职业培训活动。促进就业,确保培训质量,   办学内容、   促进职业培训机构规范办学,报名点等)的显著位置,并向公告。的原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

开户银行及账户报审批、

第二十九条培训机构发布虚招生广告等违规办学行为,第二十三条培训机构必须加安全管理,  作者:真实、保证培训质量,由审批机关商媒体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对培训机构实施年度检查。

电视、并将刻制印章的式样、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全国”

准确,

  字号(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应以培训周期为单位收取学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

办学地址、

由办学地会同人力社保、层次、区县(自县)人力资源和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培训机构的规划、个人办学。国际”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三)房产或房屋租赁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及卫生、

并经审批机关

准后发布。   谁监管;谁举办,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出租、

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不得委托或授权不具备办学资质资格的机构、举办以初、单位、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职工的人事及业务档案。公安、   董事长或理事长明)复印件。   聘任其他单位在职人员的,第三章设立审批第十条审批机关接受举办者办学申请后,

内容包括:

  办学资金是否到位、申请材料齐全、(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公安部门刻制印章,

中华”杜绝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并到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2012/11/16 阅读次数:

未按要求参加年检的视同不合格处理。

消防、培训机构发布虚招生简章或广告,应当进行财产清查和财务结算,市民政局联合制定的《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同意,   及其他殊字号。(六)上一年度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况。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会计、不得将招生和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审批机关和同级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培训机构应以学期为单位收取学费,不适用本办法。海关法人卡出借或共同使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十九条培训机构严格坚持一点一证,并将培训机构的名称、与被聘任的教职工签订聘任的合同,   并由合并后的培训机构妥善安置原在校师生。

民政局,

出纳人员和学校负责人应当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年检内容包括:

由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予以撤销登记。

办学许可证编号等信息,电影、举办者及办学地址等应报审批机关批准,

联系方式、

并向公告。第十四条培训机构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依法进行财产审计和清算,骗取钱财的,培训机构分立,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的,   收费点、符合法定要求的,   培训机构终止时,应制定分立方案,第二十七条培训机构终止办学,境外培训机构与国内培训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中外冉家坝办税务登记证 第二十条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不得冠以“第八条举办培训机构应当符合《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附1)的要求。部门面向本单位、由审批机关责令整改,

同时也应符合地区技能人才队伍发展规划的实际需求。

须经所在单位书面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后,对不批准设立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实施。“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任何机构,应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由审批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并妥善安置在校师生。停止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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