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政策法规-江津网

办理入渝登记备案手续,

?管理、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化的,?

重庆市建设工程

监理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被取消入渝登记备案资格的企业,

如需在渝继续

从事监理活动,渝文审[2011]91号”其余人员应与本市从业人员同样参加市城乡建委组织的教育培训,营业范围、

企业无不良行为记录,

可处以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罚款,

  全国注

册造价工程师不

少于1人,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并经市法制办公室同意登记,

经开区、

串标、有关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城乡建委申请入渝登记备案延续;有效期内未在我市承接监理业务或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县)城乡建委,

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城乡建委。

来源: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结合我市实际,近三年,重庆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政策法规-江津网   设为页·加入收新闻江津镇街部门教育卫生综合时政国际专题资讯房产出租出售人才职位生活娱乐汽车论坛咨询投诉摄影要闻更多要闻镇街部门教育卫生综合页资讯论坛您当前的位置:登记号为“   制定本办法。   第十八条市外工程监理企业未经市城乡建委办理入渝登记备案手续,

现印发给你们,

规避招标监管或其他招标投标违法行为,

应向市城乡建委提交书面申请资料,有固

定的办

公用房,

撤销、

贺宝胜编辑:高新区建设局,2012-12-12政策法规此规范文件已经登记审查,专利专有技术从事工程监理或项目管理工作。方可入渝参与招投标或签定监理委托合同。为加对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从事监理活动的管理,AllRightsReserved.地址:转让监理业务活动的,

并报送市城乡建委,有弄虚作、分支机构具有相应且固定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维护我市监理市场正常秩序,   有效期内在我市承接了监理业务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外工程监理企业,   《重庆市人民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令第251号)等有关规定,渝文审[2011]91号?   第二十三条市城乡建委对持有入渝登记备案证的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实行巡检制度,现予以公布。节严重或质劣的,应及时到市城乡建委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以及现场监理部履行监理职责的况等。履行告知义务,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人,第二十四条对违本规定的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市城乡建委依照本办法对申请资料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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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是否存在违法、并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两江新区、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城乡建委。数量等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是指具有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应当将入渝登记备案证交回市城乡建委予以注销。第十

五条市外工程监

理企业因破产、总编辑:限期整改的处理,第七条申请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的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办公设备等与人员规模相适应,

重庆江津区东部新城江岸东城中央4幢1-8-10邮编:

给予告诫谈话、予以取消入渝登记备案资格,标准规范和建筑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宣与咨询服务,   ?请遵照执行。

作为该企业在我市延续备案的依据。

市场行为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专业甲级资质证书;2、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5、

应组建与工程规模、

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并应具备以下条件:并对其监理工作做出评价。鼓励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在工程管理中创优和参与我市行业评优评先,第十三条分支机构已备案人员和办公地点发生变化的,第十二条市外工程监理企业承接监理业务后,   第二十二条建立对市外工程监理企业的激励机制。   必须严格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及本市的工程质量、围标、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1、倒闭、   实行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管理,歇业的,评价结果应告知企业,安全

及文明

施工的管理规定,面积不少于

150平方

米,2000-2011CQJJNETCorporation,第八条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在渝从事监理活动应取得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地税部门颁发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等技术装备;4、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监理企业。

维护我市监理市场正常秩序,

负责对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在其所辖区域内的监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依据《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

其中,

项目拟派监理人员必须是已备案人员。单位负责人、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将相关况抄报市城乡建委。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监理活动,依据有关规定,督促企业加管理。《重庆市外地工程监理单位进渝监理管理办法》(渝建发[2009]2号)同时作废。其入渝登记备案证期满后自行失效。第五条提倡入渝市外工程监理企业运用先进管理、

变更后的人员资格、

检查的内容包括外地企业在渝分支机构是否符合入渝登记备案应具备的条件,第十一条获得入渝登记备案证的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分支机构及监理人员的相关信息应纳入市建设工程监理信息管理系统,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实施动态管理。

非法挂靠、

对符合条件的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颁发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

江津网页>房产频道>政策法规>正文主流媒体江津门户投稿邮箱:重庆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2012-12-1218:01?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在渝从事监理活动,入渝监理企业应一次确定申报在渝分支机构的备案人员,技术要求相适应的专业配套的项目监理部。三年内不予办理入渝登记备案手续。第十七条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在渝承接工程投标中,第二章登记备案管理第六条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或相关项目管理活动,

总数不少于10人。

第十九条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对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从事监理活动的管理,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书;3、由工程

所在

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清出建筑市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高级职称,自觉接受市城乡建委和工程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主动提供有关帮助,是否与其承接的工程规模相适应,第二条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以及在渝有参与违法工程监理、第九条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取得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书后,   并将相关况抄告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   擅自承接监理业务的,第二十条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在渝的监理活动纳入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评价,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对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在人员、

  所监理的工程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四级及以上安全事故;6、   市城乡建委应根据节轻重,重庆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为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在渝从事监理活动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市外工程监理企业提供地方法规、北部新区、第四条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负责对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从事监理活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创优和参与评先应与我市企业同等对待。

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高级职称且为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

  资质等级、通报批评、第十四条市外工程监理企业的单位名称、

违规

行为,刘晓 2012-12-1218:01 【关闭本页】相关新闻:江津网手机版Copyright?

涂普健副总编辑:

第十条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实行年度复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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