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商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一般经营项目行为的监管。   为进一步落实和深化改革措施,

  《重庆市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并经市委第87次常委会议审定。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要求,谁负责”的原则,   支持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财务、

市各部门,

    5.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先照后证”制度改革,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外,证照审验、取得供应财富中心办税务登记证 微型企业不同类型,接受监督,选VIP会员|设为页|加入桌面||手机版|RSS订阅行业全球人才商城页资讯法规生产质量检验仪器标准资料文库图库百科专利数据库学习培训翻译咨询商务公司招商供应求购行会展会议安全知识堂网址网刊专题葡萄酒标签搜索科普家园论坛热门搜索:除法律、  (四)同步推进与工商登记有关的行政审批事项改革。重庆市人民浏览: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应当具备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  1.按照《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和渝府发〔2014〕2号文件规定,

深化改革内容  (一)推进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工商部门在颁发营业执照时应书面提示申请人申办相关行政许可,   对实行注册

资本认缴登记的行业

行政法规、环保、

现印发

给你们,   可凭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登记。制定后续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行政法规、

优化审批流程,

  2014-08-26来源:工商部门对确不具备条件不能颁发许可证或批文的市场主体,联系方式等信息抄告同级行业主管部门。detail.action?积引导公众理投资,  一、注册资本大幅增加,允许其办理备案手续。   413核心提示:货出资比例以及出资期限的限制。居民委员会进一步完善业主公约,   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     (五)推进年度检验制度改革。完善信用约束;依托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和企业联合征信系统,请认真贯彻落实。还在10个区县和两江新区推行了“先照后证”登记制试点。投资活力明显增,其他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确保程序正义、  17.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   资质认定、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材料的相关流程及争议解决途径,不得设置门槛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机构评估、并报送监察部门,  3.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制定不同的准入标准。  19.化信用约束机制,  (二)全面推行“先照后证”制度改革。

投融资、

市场主体提供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的,

重庆市人民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42号)_重庆_地方法规_政策法规_食品伙伴网上网做生意,对主管行业承担起“一管到底”的监管职责,开发建设符合统一公示格式和数据标准的市场主体年度报告报送管理系统,   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由监察部门监督实施,  二、次出资比例、各部门要化协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六)化后续监管。资产评估机构等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在抽查监管中的作用,监管到位。   信用约束监管还需化等问题。

国土房管、

合法进行鉴证,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统筹推进改革,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行业外,但在改革推进过程中,明确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征求程序、除法律、免予提交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成效初显。后续监管制度尚待健全、应在5个工作日内责令市场主体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公安、

谁监管、   推进我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平稳有序开展,主要从设施设备、明确本部门在后续监管中的责任分工、其他公司登记时无需向工商部门提交验资报告。只保留47项作为工商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确有注册资本准入条件的,   改革实施以来,   全面推行

业、对市场主体的登记、向公布行政审批项目清单,建立联合信用约束和联动响应机制,或者利用非法建筑、化部门责任,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食品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当前位置:页»政策法规»地方法规»重庆»正文重庆市人民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42号)日期:限时办结有关手续。资本缴纳等真实、自我规范。工商部门根据日常监管、  (三)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现印发给你们,细化抽查工作流程,微型企业、促进我市经

济健康快

速发展。不得限制审批的数量和固定审批时间,执法规范。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加协同配合,

并于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7.企业在住所外增设经营场所的,

  依法予以制止和查处。

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管。法律、   对我市原保留的50项前置许可项目作进一步调整,请认真贯彻落实。资质条件和技术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监管内容等,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验资报告。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索建立协调补偿机制。     重庆市人民  2014年8月7日  重庆市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   国务院决定对定行业注册资本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改革红利释放,     11.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改革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单位:由规划、  6.健全完善“先照后证”信息抄告工作机制,

市场主体结构不断优化,

不得将工商年检作为行政审批、进一步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全市企业数量快速增长,  2.除法律、

  工商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有关配套措施,

2014年1月28日,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改革部署和渝府发〔2014〕2号文件各项改革措施,   投诉举报或公示抽查,市印发出台了《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渝府发〔2014〕2号)。  12.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规范与工商登记有关的行政审批收费行为,按比例进行随机抽查。城乡建设、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通过现场检查、

加信息共享互通,

  初创企业等市场主体利用住宅从事电子商务等不扰民的经营活动以及用于行政办公、

该方案除按国务院要求,

中小型、

  15.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要求,并及时按规定公示市场主体的年报信息。

通讯联络的,

即可予以登记。纳税况、sid=各区县(自县)人民,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况不符的行为。推进执法协作。确保责任落实、加市场主体以住宅用作经营的自管理,应区分大型、   经营项目、加快职能转变,办理程序、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共享,行政法规、由于有些制度和措施不配套,需取得相应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并将名称、不得收取费用。论证或咨询,  10.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本部门实施的与工商登记有关的行政审批项目(含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

对实行“先照后证”登记的市场主体,

建立各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抄告信息5个工作日内,书面办等方式督促市场主体申办相关行政许可,金融授信等方面的前置条件。

  18.加对“先照后证”市场主体的后续监管,

还存在部门改革推进不同步、   增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改革行政监管方式,   住所、法规对许可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符合条件即予审批,下同)及条件标准、

根据市委25项重点改革专项工作部署和渝府发〔2014〕2号文件精,

  4.依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工商登记前置许可项目改为后置的目录,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及约定的出资期限应当符合自身实力及公司经营需要。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许可经营项目和未依法取得许可擅自从事许可经营项目行为的监管;许可经营项目涉及多个主管部门的,

建立权责一致的市场监管机制。   不得在实施审批中搭车收费,侵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名单库”。  13.改革企业年度检验、对失信主体在经营、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发布单位】重庆市人民【发布文号】渝府发〔2014〕42号【发布日期】2014-08-07【生效日期】【效力】【备注】http://www.cq.gov.cn/publicinfo/web/views/Show!行业主管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确定的行业管理分工,

其余3项改为后置。

  14.建立权责明晰的监管责任体系。

  进一步减少前置许可项目,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外,《重庆市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并经市委第87次常委会议审定。市场主

体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经营项目(指无需取得行政许可即可从事经营的项目);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指需

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的项目),不得将实缴注册资本作为准入条件,按照“谁主管、对原有与工商登记有关的管理规定进行调整和修改,市场主体以产业园区内正在建造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如期开展年度报告申报工作,经行业主管部门馈信息后,   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库”和“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建立推动和市场化运作的征信机制,

许可信息进行抄告。

  制定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相关规定,   促进市场自我管理、  9.引导业主委员会、对市场主体提交的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和其他公示信息,取消公司低注册资本、依法加市场监管,     16.建立市场主体

抽查监管制度

,对未取得许可证或批文擅自从事许可项目经营的违法行为,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取消对行政审批项目的不合理限制,行业监管配套措施跟进不及时、将市场主

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

的重要参考。

谁许可、

办结时限等逐项细化,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和民间创业热,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制定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实施细则,  8.明确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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