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馈意见》”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潘先文 1995 年收购石膏厂、
本所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三圣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渝天律非诉字[2011]22-4 号致:
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和补充,核查说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请就相关人员是否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责任,补充核查期”)提出的需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及发表明确法律意见的事项的要求,江北石膏厂主要资产基本况及其延续况如下:担任发行人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三圣材” 本补充法律意见所使用的简称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使用的简称含义一致。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 1 采矿权 1项 第一部分第三条 2 井口 1个 已废弃 3 钢轨 若干 已报废 4 矿车 15 台 已报废 5 无证房屋 7间 已毁损灭失 6 采矿工具 &en人和办税务登记证 重庆三圣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重庆三圣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查看PDF公告 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1998 年收购江北县建新纸厂破产资产的具体明细、 于 2011 年 12 月 27 日出具了《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圣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简称“《律师工作报告》”)的委托,收购资产的延续况、 发行人” 同时,重庆三圣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ens
p; 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简称“)接受重庆三圣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高级管理人员等是否具有在上述破产企业的任职经历,” (一)关于潘先文 1995 年收购江北石膏厂   &e
nsp;1、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一部分关于《馈意见》的法律意见 一、
)和《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圣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
作报告》(简称“三圣材” 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江北县审计局于 1989 年 11 月 15 日出具的《资金复查核定书》,《法律意见书》”本所” 序号 资产项目数量 延续况 &ensp
; 通过延续登记仍在继续使用中,)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馈意见通知书》(简称“资金来源、是否需要负担相关企业原职工的就业或安置问题,以及本所律师对江北石膏厂时任会计和时任井下管理人员及潘先文、
并就上述收购过程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 法规规
定,公司”董事、本补充法律意见为《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之补充,
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 1-1-2-1 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请保荐机构、如是,是否存在相关纠纷或潜在风险出具明确意见。中国证监会”《馈意见》重点问题第 1 项: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潘先文 1995 年收购江北石膏厂时,上述事项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障碍出具明确意见。江北石膏厂的资产具体况及延续况 根据江北石膏厂工商档案和 1989 年 9 月 10 日编制的《审验资金申报表》、以及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简称“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