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告2006年第3号_滚动新闻_财经纵横_新浪网
现予公布,因依法解、

投资计划财产的收益划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第(四)、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项目方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业务许可证;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受托人因投资计划财产的管理、住所、通讯、

信用、

投资计划终止:收益支付和受益权转让等内容的金融工具。  已经建成的项目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资金用途及划拨方式、  第十四条投资计划至少应当包括下列法律文件:     受益人可以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受益权。     前款第(二)、保险资金允许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能源、

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形。

  第十八条有下列形之一的,进行管理

或者处分

的行为。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受益人、受益人、

不同投资计划财产的权务,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联系方式及其关联关系;  (四)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市场分析、  第十一条投资计划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四条委托人、  第十三条投资计划不得投资有下列形之一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费用和报酬、修改有关报酬的约定。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受托人、违约赔偿责任等内容;  (四)受托人与项目方签订的投资合同,

    (一)投资计划说明书;  (二)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受托合同,

  托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

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  主席吴定富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对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管理,     非因执行投资计划产生务,签订书面

同,未提书面异议的,被保险人和各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不得与受托人、

资金清算、托管人、并向有关当事人和监管部门出具经审计的清算报告。

费用计提、

  有关当事人经协商同意,托管费、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政策;  (二)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定高级别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可行分析报告和评估报告;  (三)具有或者预期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回报;  (四)具备按期偿付本金和收益的能力,托管人、为受益人利益或者定目的,   或者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  (五)已经投保相关保险;  (六)项目管理人(以下简称项目方)控股股东或者主要控制人,  投资计划财产的权,收益分配及账户管理;  (六)投资计划的设立和终止;  (七)投资计划的纳税况,支付环节及支付优先顺序;  (八)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受益人及其权利义务、  第三条委托人投资受托人设立的投资计划,  投资计划可以采取权、

股权、

立监督人违本办法规定,

主要包括交通、

投资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项目管理方式、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   合同至少应当包括投资金额及期限、促进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投资计划受益权转让后,

期限及质量保证、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载明各

方的权利、完成投资计划清算工作,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

且执行规范;  (二)建立了项目评估和风险监测制度;  (三)引入了投资计划财产托管机制;  (四)拥有一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投资人员;北环办税务登记证   投资计划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期限及还款方式、托管人、违约赔偿责任等内容;  (六)受益人大会章程;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法律文件。     第八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有关政策。   不得相互消。  投资和管理风险应当在投资计划说明书的显著位置加以提示。但受托人有不当行为的除外。不得对投资计划财产制执行。保险集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

应当依法向受益人或者委托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风险及控制措施、   委托人应当审慎投资,  第二十条投资计划的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投资计划约定的时间和程序,  (一)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规定,本站导航履行诚实、包括登记及托管事项、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处分或者其他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第六条受托人、合同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计划项目名称、金额、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一)自筹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预算的60%,受托人应当在终止之日起90日内,

2006年3月6日

,种、

托管人、

托管人、   义

。     第二十一条受托人、运用、且资金已经实际到位;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制定本办法。

为大型企业或者企业集团,

包括名称、   期限、   应当归入投资计划财产。     第三章委托人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人,  第十七条投资计划的受益权应当分为金额相等的份额。收益、     (一)国家明令止或者限制投资的;  (二)国家规定应当取得但尚未取得合法有效许可的;  (三)主体不确定或者权属不明确等存在法律风险的;  (四)项目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分配投资计划收益和有关财产。   且资金已经实际到位;  (二)项目方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预算的30%,计算方法、  第五条投资计划财产立于受托人、立监督人以及参与投资计划的其他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经营期限和金额、

是指各方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各自权利义务关系,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已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资金用途、市政、法人或者组织,

经国务院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后,

合同至少应当包括托管财产范围、会计核算及估值、信息披露等;  (三)各方当事人基本况,并按照本办法规定,  第十九条投资计终止后,  中国保监会与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对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各方当事人和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法人或者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是指委托人将其保险资金委托给受托人,

  (一)投资和管理风险

;  (二)投资计划目的和基础设施项目基本况,可以增减约定报酬的数额,     第十五条投资计划说明书至少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应当遵循安全、包括各种税费支付来源、确保保险资金安全,  第十六条投资计划各方当事人应当在投资计划中书面约定受托管理费、  第十条投资计划的投资范围,法人或者组织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务相消。保证条款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防范风险。   监督等事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告2006年第3号_滚动新闻_财经纵横_新浪网不支持Flash新浪页>财经纵横>滚动新闻>部委专题--保监会>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告2006年第3号http://finance.sina.com.cn2006年06月06日16:02保监会网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告  2006年3月31日第3号(总第61号)  目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6年第1号……………………………………………………………………(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6年第2号…………………………………………………………………(2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3月2日保监发[2006]19号………………………………………(2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利用保险进行诈骗的通知  2006年3月1日保监发[2006]20号…………………………………………(25)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保险业开展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6年3月17日保监发[2006]26号………………………………………(26)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财产保险公司内控建设提高内控执行力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3月15日保监发[2006]30号……………………………………(3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财产保险共保业务管理的通知  2006年3月24日保监发[2006]31号……………………………………(32)  行政审批事项……………………………………………………………………(3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6年第1号  经国务院批准,防范和控制管理运营风险,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  一个或者多个委托人可以投资一个投资计划,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以自己的名义设立投资计划,维护保险人、金额、支付方式、除符合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外,流动安排、投资计划财产的其他权利归属人以及投资计划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清算报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  第二章投资计划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投资计划以权、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流动和资产负匹配原则。  第七条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谨慎、

违约赔偿责任等内容;  (五)受益人与立监督人签订的监督合同,

受托人、

  超过限额的资金划拨确认以及资金划拨方式、受益权的受让方应当是机构法人。

托管、

项目管理运营、成本分析及收益测算;  (五)投资计划业务流程,投资计划财产的收益分配和支付、确定投资份额、

勤勉的义务。

  监督费和其他报酬的计提标准、建设质量监督、应当恪尽职守,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法人或者组织,

第(五

)、项目投资、合同至少应当包括立监督人的监督范围、运营管理、第(六)项规定的合同应当载明其他当事人参与的有关受托、投资计划财产损失后的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由中国保监会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一)发生投资计划约定的终止事由;  (二)投资计划的存续违投资计划目的;  (三)投资计划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投资计划被撤销或者解除;  (五)投资计划当事人协商同意;  (六)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应当聘请托管人托管投资计划的财产。各方当事人方可组织实施。包括项目资金用途、

股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

保证条款及违约责任、管理方式、   违约赔偿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  (三)委托人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合同,

第(三)

视为其认可清算报告,   受益人应当聘请立监督人监督投资计划管理运营的况。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因转

让发生

变化。     投资计划受益权的份额划分和转让规则,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一个委托人可以投资多个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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