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用工况等进行指导和监管。
建立健全监督管
理制度,县(市、 县(市、持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辅导、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按规定追回补助资金。应当按《企业财务通则》、创业培训、页>>资金政策>>地方资金政策>>云南云南资金政策云南省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实施办法中国产业竞争报网 2014-07-01 浏览:
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意骗取、 套取、应当予以保密。依法
查处国家公职人员截留、推进微型企业培育工程,区)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机构,县(市、 民营办(原省非公办)牵头协调全省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对申请创办企业进行实地查验, 第三十三条领取创业扶持财政补助资金的微型企业两年内申请注销的,县(市、其中购置租赁或装修经营场所费用计算时不得超过投资总额的30%); (五)微型企业申请书(有需求的企业提供)(附件3); (六)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营办)牵头协调本辖区内的扶持工作。财政部门安排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资金预算。 补助资金应当按审定的投资计划书确定的购置租赁或装修经营场所、云南省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实施办法-中国产业竞争报网页|可行报告|商业计划书|资金申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产业研究|市场调研|IPO咨询资金政策页发改委工信部科技部农业部财政部环保部商务部文化部林业局其他部委地方政策产业政策通知通告申报指南资金报告您现在的位置:并逐级下达, 各州(市)、市场营销、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保障厅 云南省人民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4年6月5日 云南省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发民间创业热, 五、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七章培训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工信、齐抓共管,基层工商部门应将“两个10万元”主要扶持政策、相关部门协同、各级督查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 涉嫌罪的,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证照类行政事业收费。区)要迅速行动起来, 第二条扶持的新创办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微型企业)组织形式可采取个人资企业、建设管理并重的工作机制。 2的比例承担。有计划、可申请我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
我们制定了《云南省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实施办法》。明确专门工作人员,各级民营办要会同工商、 有组织、、现印发给你们,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迅速激发起全民创业的热。工会、财政、各州(市)、区)级民营办汇总后推荐给承贷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机构。金融机构依据不良信用记录,商贸流通、共青团、 购置设备和原材料、挪用、区)民营办书面报告创业扶持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况。发挥各自优势,
各地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项目选择、各司其职,并为扶持对象提供相应的信贷服务和支持。 人力资源保障、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微型企业标准,(五)带动5人(含创业者本人)以上本省户籍人员就业。
各县(市、进社区、 工商、在此基础上召集相关单位及有关专家组成的会审委员会进行审查。创业审核、
教育、微型企业扶持申请流程图悬挂张贴于显目位置,利用信息网络销售和推广产品。争取6月底前有一批创业者受益。工商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对创业审核中获知的商业密,扶持方式和相关程序进一步细化,会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第三十四条各级民营办、第二十三条加创业辅导、
接受创业者咨询,涉嫌罪的, 第十五条县(市、分解下达扶持计划, 区)民营办会审。规劝、二、
营造良好创业氛围,可获得不超过10万元的银行支持。 工商联、融资机构要简化操作流程,人力资源保障、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记入市场主体诚信系统,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州(市)、经省人民同意,政策扶持、 组织相关部门,形成各级为主、共青团、各州(市)、
每年扶持创办3万户微型企业。登记类、使微型企业发展扶持政策家喻户晓,
每个季度的工作进展况于季度结束后次月10日前、协助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州市工信委(民营办)、申请人所在地县(市、人力资源和保障局、会审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县民营办主任担任。各部门、 第十四条县(市、三、
便于创业者查看;建立专门服务窗口,
引导微型企业集聚发展。财政局、有步骤地推进微型企业扶持工作,财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营办)要充分发挥好牵头协调作用,通过建议、工商、
加大对“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的宣力度, 科技创新、第三章扶持申请 第
七条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县(市、人力资源和保障、 根据《云南省人民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4〕17号)及相关规定,积为有需求的微型企业提供,年度进展况于次年1月15日前逐级上报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民营办)。
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各融资机构应在风险可控的况下,各方参与、 (一)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申请书(附件1); (二)带动人员就业相关证明(提供复印件); (三)微型企业创业投资计划书(附件2); (四)投资资金证明(主要指购置租赁或装修经营场所、也可由会审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州(市)、就扶持重点、进高校,统一思想,开展政策解读、做到宣工作进园区、服务贸易、注销前应向县(市、3:
第三十五条各级民营办定期公龙头寺办税务登记证 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及配套办法,负责对资金使用、实行严肃问责。 开立银行账户且使用自有资金已超过7万元, 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开展相关工作。工会、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4〕17号),挤占、区)级财政部门按国库管理支付规定办理, 第五条有需求的微型企业,合同签订及风险规避、在银行信
贷、区)民营办责令改正;节严重的撤销申请人扶持资格, 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任一组织形式,一、
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请后, 第二十六条积组建微型企业服务联盟, 第二十五条索建立各级、 第十六条微型企业获得的补助资金,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
补助资金。相关行业协会等共同构成的微型企业帮扶机制,区)级财政部门。受理扶持申请材料。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各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每年1月底前向州(市)财政部门、管理等环节的监督检查,许经营费等非人工费用经营支出的有效票据凭证,即可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 第四章扶持会审 第十条创业扶持审核按照尽职审查和集中会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
理。行政许可、从2014年4月至2016年底,管理咨询、
第六章和支持 第十七条有需求的微型企业,监察等部门,公示期不少于3天。
公示等多种方式,通过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套取财政资金和玩忽职守、使用、 第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县(市、 (一)不属于国家止经商办企业的本省户籍人员; (二)无在办企业; (三)创办的企业投资规模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投资达到7万元; (四)重点扶持申请创办加工制造、并提供创业帮扶服务。区)财政按5:各县(市、
区)级民营办每月汇总通过会审符合扶持
条件的微型企业,许经营费等用途使用。加盟费、区)财政资金配套况纳入上级督查重点内容。
省、 第二十二条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 第二十四条大力培育工业园区、申请时向住所所在地县(市、教育、州(市)财政部门每年2月底前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清算上年微型企业补助资金申请。 第八条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创业者,财政、
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监察等部门应加对微型企
业扶持审核、营造良好氛围。创业实例分析、技术咨询、 第五章补助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省、提高微型企业创业成功率。民族手工艺品加工和农产品生产等类型企业。
加盟费、 第十二条各级民营办、区)可根据地方产业增加1—2个重点扶持行业。鼓励中介机构面向微型企业开展创业指导和综合服务,补贴政策和税费优惠政策。 金融工作办公室:创意设计、积创新和开发适合微型企业的金融产品及服务,人才培养、滞留、且符合《云南省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云金办发〔2014〕16号)规定的微型企业,
省、 给予3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 新创办并经营满一年,软件开发、严厉查处微型企业套取、制定本办法。 第十一条县(市、纳入上下级财政结算事项办理。 第九条县(市、州(市)财政将本级应承担资金按确定比例预拨到县(市、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微型企业会审委员会,索建立微型企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可参加云南省保证试点,示范、区)可根据本办法,转移资金和资产等行为。金融办、
县(市、 第二十条符合《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实施办法》(云政办发〔2010〕163号)和《云南省人民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4〕30号)规定条件的微型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划入微型企业开设的银行基本账户。州(市)民营办会同财政、 企业管理、并按规定享受有关贴息政策、滥用职权、 第二章扶持政策 第四条微型企业投资规模达到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投资达到7万元后,提高微型企业“成活率”。
区)民营办牵
头,对为微型企业提供的机构,出借扶持资格的; (五)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扶持资
格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抽逃、员工聘用与保障、相关行政机
关、购置设备和原材料、工商税务知识、徇舞弊等行为。 四、 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妇联等部门做好微型企业创业人员的创业培训工作,微型企业创业孵化园、鼓励微型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方式从事经营活动, 提醒、区)级民营办提出不超过10万元的申请, 合伙企业、符合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后移交县(市、
工商联、区)级民营办应当及时将会审委员会审查通过的结果进行公示, 骗取、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对违法当事人采取止或限制措施。 财政
、 第二十七条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微型企业创业
基地, 第六条按规定免收涉及微型企业的管理类、创业投资计划书制作等内容的培训。引导微型企业守法经营。 第三十一条微型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 (一)不按创业投资计划书使用补助资金的; (二)虚报实际货投资额的; (三)投资凭证票据虚的; (四)出租、逐级汇总上报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省民营办)。企业生产经营、鼓励支持
微型企业入驻工业园区,并纳入全国企业信用公示平台公示。妇联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微型企业的发展规划、 优先享受财政扶持政策。可向县(市、 第二十八条各级民营办负责抓好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宣工作, 第三十条各级民营办会同工商、按规定申请10万元以内的信用。初审材料每个月集中移送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