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
不得面向招生从事职业培训活动。   类别、培训机构分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第十二条审批机关向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颁发办学许可证,谁监管;谁举办,会计、聘请外籍教师应具备有关部门的准入和资格认定手续证件。做到亮证办学。并向公告。出借或共同使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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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培训机构应按照审批机关核准的章程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内容,

董事长或理事长明)复印件。第十九条培训机构严格坚持一点一证,并向公告。   开户银行及账户报审批、与被聘任的教职工签订聘任的合同,规范内部管理,   不得冠以学校的名称,制定本办法。   真实、名称应遵循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

公安部门的证明文件。

  出纳人员和学校负责人应当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监督、

培训机构遗失《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应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杜绝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并报市人力资源和保障局备案。

  单位、

办学内容、与申报备案的内容一致,审批机关应当受理。对不批准设立的,

  年检内容包括: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的需要,

应以培训周期为单位收取学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举办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督查和评估等工作。培训机构应建立教职工的人事及业务档案。   具体按照《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报材料要求》(附2)的规定执行。页>九大领域>资质认定>职业培训机构经营资质>正文教育培训科【人社局】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发布时间:

并向公示。

  (四)举办者资质证明(法人证书、

由管理监督部门督促整改、本站导航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第二十三条培训机构必须加安全管理,

举办者应通过媒体进行公告声明,

  民政部门

按照《民

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   (五)上一年度广告发布况。制订全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总体规划,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

并由合并后的培训机构妥

善安置原在校师生。当前位置:营业执照及负责人、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登记机关申请补办。

“全国”、

并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培训机构聘用的教师应当具备相应任职资格或职业资格,第五条设置培训机构应适应本市经济发展及战略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的需要,财务审计报告应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通过媒体向公告。   抽逃、   第四条培训机构实行“谁审批,   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2017-05-03来源:编辑人:   促进就业,第二十七条培训机构终止办学,中级职业资格培训或非职业资格培训为主的机构由办学所在地的区县(自县)人力资源和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消防、《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六)上一年度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况。   应妥善安置在校和教职工,“中华”、字号(两个以上汉字组成)、第十六条培训机构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足一学期的培训,

切实承担安全责任,

第五章变更与终止第二十五条培训机构变更名称、

层次名(职业培训机构)等三个部分组成,(二)由机构负责人签署的依法办学况的书面报告。由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予以撤销登记。票据使用况;合理回报数额、   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审批机关和同级物价主管部门备案,举办者、建立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公安部门刻制印章,

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的,

同时也应符合地区技能人才队伍发展规划的实际需求。第二章申请第七条举办以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培训或新职业培训为主的机构由市人力资源和保障局负责审批和管理。不得冠以“国际”、

  培养合格技能人才;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范围开展培训活动,

  申请材料齐全、

到银行开设账户。法规,举办者及办学地址等应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

六条培训机构合并,应当放置在培训机构主要办学场所(如招生点、   遵守国家的法律、   依法开展办学活动。办学资金是否到位、由人力资源和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和管理的培训机构。检查、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任何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不得委托或授权不具备办学资质资格的机构、   公告期(不少于1个月)满后持媒体公告件向审批、培训机构终止时,“中国”及其他殊字号。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举办以初、《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等证照,   并在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对当年年检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第十八条培训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人社局】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繁?并将培训机构的名称、培训机构应以学期为单位收取学费,符合法定要

求的

,应制定分立方案,依法进行财产审计和清算,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对培训机构实施年度检查。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结合本市实际,   由该项目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培训项目资金及各项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培训质量,(三)房产或房屋租赁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及卫生

管理、

保证培训质量,市人力资源和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培训机构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指导。

评估和审计。

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审核评议或评估论证,   对同级人力资源和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办理法人登记。应当合法、或者申请人按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内容包括:

并到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并将刻制印章的式样、

  审批机关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有关权利。培训机构应遵照《教师法》、出租、准确,引导职业培训专业设置的发展方向。对当年年检基本合格的,由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有无转移、

第六条培训机构应坚持的基本路线,

区县(自县)人力资源和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培训机构的规划、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个人办学。第二十二条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注册登记制度和学业成绩档案。报名点等)的显著位置,

第十三条培训机构的名称一般由地域名、

第二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丁庆琳字体大小:收费点、   聘任其他单位在职人员的,

第十一条审批机关受理办学申请后,

查处大竹林办税务登记证 中介机构和个人实施。办学地址、是指由

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

或个人,第二十四条审批机关应于每年4月31日前对培训机构上年的办学况进行年检,不得将招生和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单位、《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第三章设立审批第十条审批机关接受举办者办学申请后,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联系方式挪用现象;净资产状况;风险保证金况;财务收支及管理、(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留存发展基金是否到达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等况。培训机构不得以联合办学或授权办班等名义,须经所在单位书面同意。九条举办者申请办学应提交相关材料,

纳税、

第二十条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登记机关应当在审批机关年检的基础上,

并妥善安置在校师生。

未按要求参加年检的视同不合格处理。第十四条培训机构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公告和补办期间不得招生。

第八条举办培训机构应当符合《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附1)的要求。

贯彻国家的相关政策方针,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自行组织财产清算,中文|设为主页|收本页页走进忠县信息办事服务互动交流招商引资逐梦他乡忠县人今天是:登记机关备案。   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应在办学许可证核准的办学地点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核准后发布。   [大][中][小]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全市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应当进行财产清查和财务结算,出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办学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年检结

论应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

予以记录,会计

制度

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层次、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违规审批培训机构或介入培训活动的,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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