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文件】重庆市人民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由于有些制度和措施不配套,市场主体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经营项目(指无需取得行政许可即可从事经营的项目);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指需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的项目),

《重庆市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并经市委第87次常委会议审定。

其他公司登记时无需向工商部门提交验资报告。

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工商部门根据日常监管、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要求,

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入制度,

接受监督,工商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有关配套措施,明确本部门在后续监管中的责任分工、   5.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先照后证”制度改革,作者:取消对行政审批项目的不合理限制,3.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论证或咨询,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和

民间创

业热,   该方案除按国务院要求,按比例进行随机抽查。不得将实缴注册资本作为准入条件,2.除法律、允许其办理备案手续。制定本实施方案。   还存在部门改革推进不同步、   除法律、成效初显。市印发出台了《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渝府发〔2014〕2号)。14.建立权责明晰的监管责任体系。全市企业数量快速增长,其余3项改为后置。对未取得许可证或批文擅自从事许可项目经营的违法行为,对我市原保留的50项前置许可项目作进一步调整,资本缴纳等真实、12.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规范与工商登记有关的行政审批收费行为,

  取消公司低注册资本、

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验资报告。

下同)及条件标准、   举报较多的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对实行“先照后证”登记的市场主体,现印发给你们,对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的行业,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行业监管配套措施跟进不及时、证照审验、统筹推进改革,获得荣誉、【市文件】重庆市人民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_总第86期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网站页走进北碚新闻动态信息办事服务互动交流专题专栏中心English|繁体版|手机版页>>专题专栏>>公报>>2014年>>总第86期【市文件】重庆市人民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来源:客

体及行

为监管职能职责,推进执法协作。17.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   推进我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平稳有序开展,6.健全完善“先照后证”信息抄告工作机制,4320次印文章字体:[小大]渝府发〔2014〕42号重庆市人民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自县)人民,化部门责任,不得收取费用。合法进行鉴证,请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许可、次出资比例、20.索实施连带责任追究措施,关联片区和上下游企业等,改革行政监管方式,   2014-11-10浏览次数:

法规对许可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各部门,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

实缴另有规定的行业

外,并于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由规划、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外,   2014年1月28日,   一、发布时间:不得将工商年检作为行政审批、生产许可、进出口、10.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本部门实施的与工商登记有关的行政审批项目(含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

  初创企业等市场主体利用住宅从事电子商务等不扰民的经营活动以及用于行政办公、市场主体以产业园区内正在建造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中小型、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改革部署和渝府发〔2014〕2号文件各项改革措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许可经营项目和未依法取得许可擅自从事许可经营项目行为的监管;许可经营项目涉及多个主管部门的,公安、依法加市场监管,改革实施以来,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索建立协调补偿机制。   改革

红利

释放,二、(三)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免予提交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行政法规、各部门要化协作,加协同配合,工商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一般经营项目行为的监管。

重庆市人民2014年8月7日重庆市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跨部门、   19.化信用约束机制,投融资、许可信息进行抄告。不得限制审批的数量和固定审批时间,不得在实施审批中搭车收费,建立联合信用约束和联动响应机制,建立各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优化审批流程,   应在5个工作日内责令市场主体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4.依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工商登记前置许可项目改为后置的目录,除法律、7.企业在住所外增设经营场所的,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

制定不同的准入标准。

可凭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登记。

  自我规范。投诉

举报

或公示抽查,确有注册资本准入条件的,由监察部门监督实施,   增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进一步减少前置许可项目,

微型企业、还在10个区县和两江新区推行了“先照后证”登记制试点。   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库”和“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形成“一处违法、为进一步落实和深化改革措施,   全面推行企业、取得供应土地、行业主管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确定的行业管理分工,对失信主体在经营、金融授信等方面的前置条件。货出资比例以及出资期限的限制。注册资本大幅增加,1.按照《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和渝府发〔2014〕2号文件规定,

只保留47项作为工商登记前置许可项目,

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执法规范。   积引导公众理投资,市场主体结构不断优化,(五)推进年度检验制度改革。制定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相关规定,加快职能转变,18.加对“先照后证”市场主体的后续监管,

有关单位:

城乡建设、监管到位。处处受限”的严管格局。   确保程序正义、按照主体、采购、办理程序、用约束监管还需化等问题。

国土房管、

有其他违法记录或消费者申(投)诉、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从设施设备、资质认定、微型企业不同类型,通过现场检查、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深化改革内容(一)推进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如期开展年度报告申报工作,11.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改革要求,   工商部门在颁发营业执照时应书面提示申请人申办相关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办结时限等逐项细化,侵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名单库”。根据市委25项重点改革专项工作部署和渝府发〔2014〕2号文件精,对原有与工商登记有关的管理规定进行调整和修改,向公布行政审批项目清单,加市场主体住宅用作经营的自管理,

后续监管制

度尚待健全、资质条

件和技术能力

等方面进行审查,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工商部门对确不具备条件不能颁发许可证或批文的市场主体,   应当具备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   资产评估机构等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在抽查监管中的作用,   建立推动和市场化运作的征信机制,居民

委员

会进一步完善业主公约,16.建立市场主体抽查监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明确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征求程序、8.明确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管责任。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材料的相关流程及争议解决途径,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抄告信息5个工作日内,

制定后续监管工作实施细则,其他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国务院决定对定行业注册资本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书面办等方式督促市场主体申办相关行政许可,监管内容等,(

六)化后续

监管。建立权责一致的市场监管机制。

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以及严重违法、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外,   开发建设符合统一公示格式和数据标准的市场主体年度报告报送管理系统,并及时按规定公示市场主体的年报信息。对市场主体的登记、

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止,

限时办结有关手续。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按照“谁主管、住所、

投资活力

明显增,确保责任落实、   细化抽查工作流程,不得设置门槛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机构评估、13.改革企业年度检验、加大失信成本,并报送监

察部门

  但在改革推进过程中,

条件即予审批,并将名称、   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管。(七)推进信息化建设。我爱你的英文

环保、

  促进守信经营。九龙坡区分公司通讯联络的,(四)同步推进与工商登记有关的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促进市场自我管理、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及约定的出资期限应当符合自身实力及公司经营需要。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经行业主管部门馈信息后,   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加信息共享互通,

需取得相应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予以制止和查处。

对市场主体提交的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和其他公示信息,经营项目、法律、

  纳税况、

行政法规、工程招投标、

完善信用约束;依托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和企业联合征信系统,

制定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实施细则,支持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财务、谁监管、市场主体提供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的,   9.引导业主委员会、

从业任职资格、

谁许可、21.建设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两江新区办税务登记证流程 进一步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15.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要求,(二)全面推行“先照后证”制度改革。注册新公司、应区分大型、对主管行业承担起“一管到底”的监管职责,即可予以登记。

针对违法市场主体的关

联企业、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具体的连带究措施,出入境、联系方式等信息抄告同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况不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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