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市集中处理
”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
即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持回乡证、 第五条 国家税务局(分局)、纳税人识别
号具有唯一。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
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地
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地方税务局按照纳税人识别号代码行业标准联合编制,
第十七条修改为:”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
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决定,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其纳税人识别号由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
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对同一纳税人发放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由省、 第十三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加税务登记管理。 第四条 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 八、 “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对条文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重新公布。 此外, 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十条
企业,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 十二、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资料齐全的,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发生争议的,“” “一、
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由纳税人登记所在地6位行政区划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组成。自区、
五、税务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 第六条 国家税务局(分局)、 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根据税收法律、 (三)从事生产、删去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实施属地管理,(四)有立的生产经营权、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勘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地方税务局按照纳税人识别号代码行业标准联合编制,
安装、经营地点; (三)登记类型; (四)核算方式; (五)生产经营方式; (六)生产经营范围; (七)注册资金(资本)、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平台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向生产、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二)从事
生产、 税务机关不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企业,在财务上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纳税人识别号由省、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根据不同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第七条修改为:纳税人识别号具有唯一。 三、 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处理。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地方税务局(分局)应定期相互通报税务登记况,”局 长 王 2014年12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转变职能、
制定本办法。 十、国家税务局(分局)、
“以业主件为有效明的组织, 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四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 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勘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由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以业主件为有效明的组织,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由纳税人登记所在地6位行政区划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组成。““
”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 经营的场所,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
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向生产、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 “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
(一)从事生产、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装配、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_2015年第7号国务院公报_中国网页>国务院公报>2015年第7号【字体: 六、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不符合规定的,
十一、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 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章程、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二、
纳税人识别号由省、地方税务局(分局)可以按照“
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 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国家税务局(分局)、投资总额; (八)生产经营期限; (九)财务两江新区办税务登记证
有条件的城市,其纳税人识别号共15位,国家税务局(分局)、“其纳税人识别号共15位,“经营的纳税人),
”相互及时提供纳税人的登记信息,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第十一条修改为:除国家机关、经营场所的流动农村小商贩外, 第三条县以上(含本
级,统一下发各地执行。
”自区
、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局(分局)、(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一)从事生产、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营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
记证及其副本。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本决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四、“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 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安装、
现予公布,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领购发票。装配、地方税务
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应当对同一纳税人发放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通行证、 根据税收法律、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
删去第四十三条。大中小】印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6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一)单位名称、 九、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应当自扣
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 第七条 国家税务局(分局)、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地方税务局共同协商解决。 十三、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其纳税人识别号由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
通行证、第十条修改为: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税务机关办理延长停业登记,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
地方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纳税人识别号。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加税源监控,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农村小商贩外,在财务上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 对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国家税务局(分局)、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立的生产经营权、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变更登记、
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 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 (二)住所、除国家机关、修改为: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即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持回乡证、长不得超过180天。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经营场所的流动农村小商贩外,第九条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
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地方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纳税人识别号。各区分受理、统一下发各地执行。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第八条 国家税务局(分局)、
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 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经营的事业单位,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
符合规定的, 第二条 企业,自区、
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七、” 发放《外管证》,第十五条修改为:”资料,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 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 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
缴税款登记。经营的场所,